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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4-17 17:48信息来源:市社科联 浏览次数:

(2024年4月11日市社科界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连云港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LianyungangFederationof 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连云港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联系全市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发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和回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服务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连云港新实践,加快实现新时代后发先至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本会坚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六条  本会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基本任务:

1.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连云港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3.依法依规对本会业务主管、代管、指导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强化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引领社科类社会组织智库化发展。

4.对县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以及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

5.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社科普及活动,协助政府提升市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6.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并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7.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8.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全国各地区、各省辖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9.组织编写、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推动社会科学成果的传播;

10.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县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从事社科教学研究和普及的社会实体,以及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组织。其中,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分为本会业务主管(含业务指导)和非业务主管两类。

第九条 县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以及本会业务主管(含业务指导)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可申请加入本会,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科普宣传、评先奖优等活动;

4.优先获取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5.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承担的任务;

2.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3.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研究成果和基本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办理退会手续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后生效;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主动注销登记或被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者,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高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由本会团体会员和有关高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本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研究机构,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责: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4.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5.增补或免除委员会委员;

6.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常务委员、副主席离开原工作单位,由原工作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2.执行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

3.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4.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及有关部门资助;

2.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会徽和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徽为地球、“S”“L”形飘带和五角星等组成的图案,象征连云港市社科联团结带领社科工作者走向文明的未来。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