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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连政发〔2016〕85号 )

发布日期:2016-08-09 17:14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

   近日,部分群众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表达了对核循环项目意见,有少数群众参与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更有不法分子乘机实施与合法诉求表达无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障正常社会秩序,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合法地表达意见。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信谣、不传谣、不围观,共同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大局。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批准,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市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以来信来电等方式合法理性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市政府都将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研究人民群众的建议,并通过召开报告会、座谈会、媒体发布等沟通机制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充分沟。
   四、禁止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 群、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组织、煽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禁止围攻、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堵塞交通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对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强制予以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七、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分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人 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 区,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禁止非法集会通告.rar